院青字〔2014〕12号
各团总支、团支部:
根据《共青团99905银河官方网委员会2013年工作要点》(院青字〔2014〕8号)精神,本学期将继续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现就做好本次“推优”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我院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较好,学习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团员(包括教工团员)。
二、申报条件及申报名额
申报条件及申报名额请详细参照《关于印发<99905银河官方网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院青字〔2008〕49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时间
第一阶段:4月10日~4月16日各团总支认真组织团支部开展“推优”的评选、申报工作。
第二阶段:4月17日~4月23日各团总支对申报对象进行认真审核并向党总支汇报,经党总支同意后,确定“推优”对象,将“推优”名单(加盖系党总支章)、“推优”对象推荐表及电子文档于4月25日前报团委。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阶段:4月26日~4月30日团委对被推荐对象进一步认真审核,并将“推优”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阶段:5月4日~5月6日确定“推优”名单,各团总支领取《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第五阶段:5月7日~5月8日团委向党委组织部汇报“推优”工作情况。
四、申报要求
希望各团总支认真对照《99905银河官方网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党总支的支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履行程序,以保证把确实优秀的团员推荐到党组织内。
附件:1、99905银河官方网“推优”对象推荐表
2、99905银河官方网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
共青团99905银河官方网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99905银河官方网 “推优”对象推荐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系别 | | 班级 | | 申请入党时间 | |
政治面貌 | | 填表时间 | |
曾 获 荣 誉 | |
上学期是 否有补考 | | 班主任签名 | |
团 支 部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团 总 支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党 总 支 意 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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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99905银河官方网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推优” 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蚌埠市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地抓好抓实。
第二条“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要注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应列为发展对象,及时吸取到党内来。
第三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两个文明建设,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推优”工作的重点是团员中的优秀分子、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各级团干部。党组织要重视培养和发展非党员团干部入党。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干部和团员、各类标兵和先进工作者,本人申请入党,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获地、市级表彰的优秀团干部和团员、先进工作者,本人申请入党,基层团总支在征求团员所在团支部意见的基础上,可直接向其所在系党组织推荐,党组织应列为发展对象。
第五条党团组织要注重加强基层团支部建设,提高团干部队伍素质,为“推优”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党组织发展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要从团员中发展,必须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征求共青团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直接推荐。
第二章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推荐对象: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良好,前一学期无不及格现象。
3、能够较好地完成系部和共青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院系和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期间曾获得团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最佳宣传员”、“杰出青年志愿者”等荣誉中的一项。只获得“奖学金”荣誉者,必须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积极参与院系和团组织各种活动并表现突出。不具备省级、院级和院团委表彰及只获得奖学金条件者,必须有突出事迹、特殊贡献(推荐时要有事迹材料)。
4、在校时间不到一学期的团员在推荐入党时,应参考高中时的表现,思想政治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秀,并获得校内、团内荣誉者,方可推荐。
5、推荐比例,非毕业班各团支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团员总数8%的比例推荐,毕业班各团支部按照团员总数5%的比例推荐。
6、28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工,志愿申请入党,在青年中能够发挥模范作用,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年龄在28至35周岁的青年,志愿申请入党,在青年中能够发挥模范作用,工作成绩突出,符合入党条件的,共青团组织也应积极向党组织推荐。
第三章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党输送新鲜血液,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的任务,要共同负责,各司其责。
第十条各级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理想,立志成才,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实践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一条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各团支部应成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小组,各团总支应组织推荐对象开展党章学习,制定学习计划,并要求参加学习的推优对象如实填写学习情况登记表,院团委定期检查。推优对象必须参加业余党校,团干、团员培训班学习。
第十二条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和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推优对象每季度应向团支部或团总支汇报一次思想,每半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团组织作一次全面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三条推荐的团员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共青团组织也要继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工作,定期进行跟踪考察。
第四章“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随机确定。
第十五条“推优”工作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履行程序,以保证把确实优秀的团员吸收到党内来。“推优”工作以班子健全,活动正常的团支部为单位,在院团委和团总支的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宏观指导。 具体运行程序如下:
1、团员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团总支,团总支应及时督促各团支部建立“团员申请入党登记表”,进行培养考察,对他们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填表,作为培养考察依据,考察期一般半年。
2、考察期满后,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邀请辅导员参加,向全体团员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并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提出意见,确定推荐对象并报团总支初审,团总支将初审结果向党总支汇报,经党总支同意后上报院团委审定。
3、辅导员应积极支持和主动帮助团支部做好推荐工作。团支部在确定推荐对象时应征求辅导员意见。
4、院团委审定后,由推荐对象所在团总支汇总后正式向系党总支推荐,领取院团委转发的《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继续对推荐对象进行培养、考察,培养考察情况一般每季度向所在党总支汇报一次。
第十六条团支部和团总支在形成推荐意见前,必须通过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在赞成、不赞成人数相当的情况下,应暂缓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院(系)学生会干部、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干部,院团委委员申请入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由院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十八条党总支对团总支推荐的优秀团员,应在接到团总支报来的《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两个月内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通知团总支。团总支在7个工作日内将党总支的讨论结果上报院团委。
第五章“推优”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每年定期听取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各 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落实到实处,各系团总支要充分发挥在推优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搞好团干、团员培训工作,指导各团支部做好民主评议工作,把好初审关。
第二十条党组织在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共青团组织意见。共青团组织应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推优”计划向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必须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对要求入党,并纳入培养的推荐对象,因学籍转移,毕业或工作调动,原单位党团组织应将其培养教育或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移到接收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六章“推优”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使命,在“推优”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下而上,集体决定,党团衔接”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而被推荐的应予以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团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院团委负责解释。